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铭盛誉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融科·紫檀35幢2401房。
法定代表人:唐云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铭盛誉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8号4号楼1单元2601。
法定代表人:周敏,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长沙光达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辉,董事。
原审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唐晋川,董事。
原审被告:广州在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路555号D-1-21房。
法定代表人:黄卿普,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宏瑞成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67号3号楼2单元1401户。
法定代表人:高瑞香,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铭盛誉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长沙光达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在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宏瑞成林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8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