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三剑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321号
申请人:长沙市三剑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雷锋大道468号金科城美苑8栋3301房。
法定代表人:熊剑雄,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云,长沙市开福区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1-14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灿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光达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辉,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融科紫檀35幢2401房。
法定代表人:唐云辉,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沙市三剑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光达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证保险。2022年11月16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三剑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光达会展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三剑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银春
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