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3708号
原告:长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公司与被告湖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长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