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慈利县某某某某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821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西路45号2栋111-13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利县某某某某学,住慈利县江垭镇农贸市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校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某某某某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慈利县某某某某学未履行(2023)湘0821诉前调确60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慈利县某某某某学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2,150元,其中2,150元为本案执行费,15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某某某某学就剩余执行案款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被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中学下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802.13元,定于202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821诉前调确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