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628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拆迁款151975.9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共给付申请人***拆迁款151975.97元,于2018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拆迁款151975.9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1669元及执行费218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承担。
三、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已缴纳了本案受理费1669元及执行费218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撤回了本案的执行,且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8执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