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3375号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农业机械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10月30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本科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农业机械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农业机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农业机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农业机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石鸯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