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夏鸿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7民初180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农民,现住镇原县。 被告:宁夏鸿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居民,现住西峰区。 被告: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县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宁夏鸿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