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与西藏伊人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2293号
原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罗堆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1854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伊人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德吉中路1号美高精品写字楼6楼60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7809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伊人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60.6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13530.32元,由原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西绕措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卓玛次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