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西藏拉萨市当热西路乐事公寓内,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维,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雷桥村1社,身份证号码:×××。
被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罗堆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勤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79.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83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