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24241号
原告: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023131M。
法定代表人:赖锟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自力,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奋,***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自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向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居间费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计15400元)。二、判令***向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以上暂合计884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约定由***为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海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及安装协议》,后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预付170000元居间费。因居间服务未完成,2018年10月23日,***与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协商退还居间费事宜,并作出《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8年11月15日前归还尚未归还的居间费70000元,若逾期归还的,则按照每日按照所拖欠款的1.5%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均由***承担。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还款计划书》真实、合法有效,***未能如约完成居间服务,理应按照其承诺向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居间费。现***未能按照《还款计划书》归还居间费。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归还居间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前列诉求,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辩称,1、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材料仅仅列举银行转款明细和还款计划书,显然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刻意回避事实,相关欠款是双方因居间合同引起的。2、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三个案件,涉及到三个项目分别是闽西学院、龙岩安居住宅、海投项目。其与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锟邦签署的是两个项目的协议,闽西学院项目当时已经操作快完了,因此这个项目没有签订协议。赖锟邦知道闽西学院这个项目后找到其,之后其和赖锟邦一起找了闽西学院负责人,也找了招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闽西学院项目负责人开标之前因病去世,因此这个项目最终没有完成。龙岩安居住宅项目,赖锟邦多次找其,其说这个项目不好弄,赖锟邦说没有关系试试看,这个项目最终被别人拿走。海投项目,其说不好弄,赖锟邦说没有关系,先运作,赖锟邦给其现金15万元,后来又转账2万元。2018年3月30日,赖锟邦叫其到厦门,要其签署欠条,其不同意。2018年10月23日,赖锟邦又叫其到厦门,赖锟邦三兄弟及一个姓林的将门锁起来不让其出去,当时有报警,110有记录,但是因为说不出在哪个地方,因此民警未到场,之后其被迫签署还款协议。赖锟邦借用其人脉资源优势,意图通过其成为相关项目的签约主体,因此提供相关资金作为公关活动费用,赖锟邦也清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三个项目没有进行,赖锟邦见自己损失费用,就强迫其签署还款计划书,意图转变为欠款向其主张。其认为事实经过及相关证据明显与居间关系相悖,且与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欠款关系无关,请求贵院核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预付给***居间费150000元。2018年4月14日,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赖锟邦转账给***居间费20000元。2018年4月22日,***转账归还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居间费100000元。2018年10月23日,***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给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载明:鉴于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就厦门海投第一湾别墅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居间促成其与厦门海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现因居间失败,***承诺于2018年11月15日归还居间费70000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前述居间费全部还清之日止,***每日应按各期拖欠居间费的1.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愿承担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等。还款期限到后,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几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案未发生公告费。
审理中,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承担公告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出具给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计划书》,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未能按约完成居间服务,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归还居间费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约定过高,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调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照准。***辩称《还款计划书》系受赖锟邦逼迫所签署,因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居间费7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5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冯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黄婷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