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331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89号1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冠欣(厦门)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鉴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