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281号 申请人: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20号宏兴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书香庭院一期3层1-3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16W室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广场××号××室不动、3号地块3-5号楼1-102、1-401、1-802、2-101、2-102、2-301、2-3027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金额合计218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广场××号××室不动、3号地块3-5号楼1-102、1-401、1-802、2-101、2-102、2-301、2-3027处不动产,查封金额合计218万元。 2、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