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671号
申请人: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20号宏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书香庭院一期1号楼3层1-3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3号地块3-5号楼1-102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1-401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1-802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2-101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2-102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2-301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2-302室不动产。申请人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4)内0404财保28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3号地块3-5号楼1-102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1-401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1-802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2-101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2-102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2-301室不动产,3号地块3-5号楼2-302室不动产,查封金额21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北城区××广场××号××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三、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北城区××广场××号××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四、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北城区××广场××号××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北城区××广场××号××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六、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北城区××广场××号××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七、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北城区××广场××号××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八、将被申请人赤峰松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北城区××广场××号××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九、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