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内0524行初9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十委2组19号。
被告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辽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职务主任。
第三人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金友,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防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陶万春
陪审员 姚广华
陪审员 何旭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彬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