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22执2614号
申请人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金友。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667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5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孟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