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项目经理,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58号11栋2单元12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花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政府街15号丽阳花园A区一栋二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128号3栋3单元7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