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巴中市巴州区第十一小学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406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第十一小学校,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中段4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政府街15号丽阳花园A区一幢二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付传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第十一小学校、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