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1202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易聪,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熊庆,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传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雨,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西溪沟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申天忠,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西溪沟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太吉
人民陪审员 刘远芳
人民陪审员 张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