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246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友谊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穿石乡红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00MA63RUHT51
经营者:曾小洪。
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巴中市职业中学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3YR6F。
法定代表人:付传彬。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友谊钢管租赁部与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友谊钢管租赁部于2020年11月5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友谊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友谊钢管租赁部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龙彦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