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传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菊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要求与被执行人另行协商,申请人巴中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 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