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193号
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恒顶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三桥粮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00MA64G8PW1C。
负责人:王清淑。
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政府街15号丽阳花园A区一幢二楼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3YR6F。
法定代表人:付传彬。
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恒顶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恒顶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恒顶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原被告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安市前锋区恒顶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广安市前锋区恒顶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肖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