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2583号
原告:巴中市鼎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泽权,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传彬,系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曾用名:杨志勇),男,生于1985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巴中市鼎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鼎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和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故原告的前述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鼎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收取670元,由原告巴中市鼎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巩 麟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