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364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