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15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保康中道与咸阳北路交口西北侧正融科技大厦1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申请执行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了[2021]津仲调字第070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调字第0708号调解书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荔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