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宏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201号之一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宏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三号院商业街西侧(后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15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宏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宏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宏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71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宏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淑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