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201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宏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三号院商业街西侧(后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15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宏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淑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