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盛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6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盛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2号4010、4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北果园东道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151号。 负责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盛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分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作出(2023)津0104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分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9815.6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盛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查封的全部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3)津0104执保131号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分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