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450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811963030。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许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马某与被告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马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