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6246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811963030。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某1,男,汉族,现住酒泉市。
被告:许某2,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5日,现住酒泉市1号楼1单元6楼东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许某1、许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