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902执2911号
申请人: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8119630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酒泉伟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纬五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39349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伟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2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