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4600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世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博世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