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世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博世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4600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世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博世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