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想科视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兰州理想科视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1703号 原告:甘肃***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庆阳路452号1**9层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4H2A560。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理想科视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道深安路360号第17层006-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236110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与被告兰州理想科视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兰州理想科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 甘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131000元,技工费用15000元,三类人员考试费4500元,**支付利息2286元(自2021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额支付欠款为止),以上合计:152786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兰州理想科视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务委托给原告代理申办,代理费用的总额为33.8万元,分三阶段支付。2021年2月4日,原告收到了被告支付的第一阶段代理费用20.7万元。2021年9月13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公示,被告取得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故原告依约完成了代理申报的事物,被告应当在2021年9月18日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第二阶段代理费共计10.3万元。但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该笔代理费用,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绝支付。原告于2021年11月20日向被告告知了该情况,但被告仍拒绝履约,故原告无法申报安全许可证完全系被告过错所致。根据合同约定,视为原告已完成合同的全部内容,被告应当足额支付余下的代理费用13.1万元。在此期间,为资质申报需要,双方协商就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变更,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变更后需支付的技工费1.5万元。此外,被告还欠原告三类人员A证考试培训费用45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代理费用及欠款,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兰州理想科视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2月2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中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凡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方可向乙方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该条已对双方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即甘肃**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师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