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40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大道新桥雅苑14-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079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石头埠村214号,身份证号码
340403197007182451。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4)皖040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住房公积金、保险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以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