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东阿县海川物资有限公司、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332号 原告:东阿县海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街与霞光路交叉口北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CJYKC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登洋,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阿县海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东阿县海川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阿县海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