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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民初226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