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民初226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