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9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冀1127财保4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意见,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及其名下车辆、房产、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