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908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
法定代表人:张继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炳阳
书 记 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