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保29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28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对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294124.32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294124.32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保29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28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对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294124.32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294124.32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