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02民初184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1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