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刘某、谢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02民初2525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特别授权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诉被告刘某、谢某、***、***、第三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谢某、***、***、第三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谢某、***、***、第三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