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502民初463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7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身份证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8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身份证号:。
原告刘生武,男,生于1956年12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叶竹祥,男,生于1963年11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房生云,男,生于1967年7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魏永刚,男,生于1976年1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蔡文林,男,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罗国元,男,生于1959年9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张凤山,男,生于1961年2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袁忠山,男,生于1958年6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诉讼代表人:***,男,生于1972年8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身份证号:。
诉讼代表人:张凤山,男,生于1961年2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占忠,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权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0年4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中卫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西侧广厦综合楼2#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刘金保,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西侧广厦综合2#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希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等10人与被告***、中卫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等10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卫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等10人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卫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生武、叶竹祥、房生云、魏永刚、蔡文林、罗国元、张凤山、袁忠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生武、叶竹祥、房生云、魏永刚、蔡文林、罗国元、张凤山、袁忠山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康
人民陪审员 高 博
人民陪审员 张学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