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502民初115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盘安乡。
原告:***,男,生于1993年3月27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盘安乡。
原告:雷高鹏,男,生于1993年9月2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盘安乡。
原告:侯国民,男,生于1963年3月28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韩店镇。
原告:孙岁红,女,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韩店镇。
原告:王宏生,男,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韩店镇。
原告:靳世荣,男,生于1993年1月11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南坪乡。
原告:***,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盘安乡。
原告:孙向红,男,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肃省庄浪县盘安乡。
原告:贺国章,男,生于1972年7月20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韩店镇。
原告:候金荣,男,生于1961年9月27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韩店镇。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军,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西侧广厦综合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卫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西侧广厦综合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浩,男,生于1985年10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静,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孙玉成,男,生于1977年1月18日,汉族,甘肃平凉人,大专文化,公司职工,现住宁夏中卫市紫荆花城。
原告***等11人诉被告中卫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卫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浩、第三人孙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高鹏、侯国民、孙岁红、王宏生、靳世荣、***、孙向红、贺国章、侯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高鹏、侯国民、孙岁红、王宏生、靳世荣、***、孙向红、贺国章、侯金荣负担。
审判员 杨璐畅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马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