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461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88号八卦洲创业园2020-B18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航公司育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海风小镇综合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提起对原告南京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原告南京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被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反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447.60元,减半收取计3723.80元,由原告南京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反诉原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