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86号之一
原告: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沙***兴路西。
法定代表人:米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82元,由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