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881执保62号
申请人:黑龙江申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8810634MX,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宁南路、南兴街、和谐大道围合区域D座913号。
法定代表人:孙凌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长宏水泥制品厂,营业执照号码:230××××2229,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五一村。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郊区长宏水泥制品厂厂长,住同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黑龙江申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长宏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申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长宏水泥制品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门里支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账号:0830××××4456),同时冻结被申请人***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佳木斯联社账号内存款250000元(账号:6235××××4545),申请人黑龙江申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王义贵名下的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申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账号:0830××××4456);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支取;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内存款250000元(账号:6235××××4545);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支取;
查封担保人王义贵名下的位于桦川县(房屋所有权证号:黑(2018)桦川县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