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口县人民政府与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21民初26号
原告:江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象狮大道天域家园。
法定代表人:杨云,系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交通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灿,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口县人民政府诉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建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幽燕于2021年2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口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何庆到庭,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口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民工工资共计10835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根据2018年2月13日被告与江口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见证方和监督方根据被告提供的债务确认清单将14300000元支付给各方,经核实原告多支付给被告1083534元。2020年5月14日原、被告经协商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20年11月15日将多得到1083534元退还原告。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该义务,故诉请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江建筑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和诉请均无异议,我公司未返还的原因是经济困难,其他公司尚欠我公司工程款,待得款后,将立即予以支付。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均全部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在卷佐证。
通过以上采信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根据2018年2月13日被告、江口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签订《工程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作为见证方和监督方根据被告提供的债务确认清单支付了被告工程款、材料款、民工工资等共计15383534元,多支付了1083534元。经双方协商,于2020年5月14日达成退还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11月15日将多领取的1083534元退还给被告。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之规定,被告超出合同利益从原告处多获取的1083534元,系不当得利,且双方对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及返还时间均有约定。被告未能如期返还上述不当得利,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口县人民政府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材料款等共计1083534元。
案件受理费14552元,减半收取7276元,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幽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启龙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