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杉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财保36号
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交通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杜国栋,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杉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杉木村。
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杉木村村民委员会在四川农信宜宾农商银行罗龙支行开设的账户88×××91的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511525000402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杉木村村民委员会(账号:88×××91,开户行:四川农信宜宾农商银行罗龙支行,开户名: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杉木村村民委员会)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保全实施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荔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