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财保441号
申请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蕊娜,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亮,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沈青萍,1967年8月2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青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青萍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青萍银行存款1100000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希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