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7925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11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00170U。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兴家,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云阳县。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1967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云阳县。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塘房村碧海新区三号地块安置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5029XX。
被申请人:贵州佳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水西路香山郦居4号楼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36JP9W。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佳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64175.42元。申请人提交了其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额为5364175.42元的保险一份(保险单号:299520404682019000001)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4175.42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佳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4175.42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羽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申开旭